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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季驯简介-明朝中期官员、水利学家

2024-07-09
潘季驯(1521年5月28日-1595年5月20日),字时良,号印川。湖州府乌程县(今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明朝中期官员、水利学家。
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潘季驯登进士第,曾于江西、广东等地任职,行均平里甲法。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开始,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止,他奉三朝简命,先后四次出任总理河道都御史,主持治理黄河和运河,前后持续二十七年,为明代治河诸臣在官最长者,以功累官至太子太保、工部尚书兼右都御史。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潘季驯逝世,年七十五。著有《河防一览》《两河管见》《宸断大工录》《留余堂集》等 。
潘季驯在长期的治河实践中,总结并提出了“筑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黄方略和“蓄清(淮河)刷浑(黄河)”以保漕运的治运方略,发明“束水冲沙法”。其治黄通运的方略和“筑近堤(缕堤)以束河流,筑遥堤以防溃决”的治河工程思路及其相应的堤防体系和严格的修守制度,成为其后直至清末治河的主导思想,为中国古代的治河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

人物生平

及第入仕
潘季驯生于明武宗正德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1521年5月28日),为明世宗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进士。初授九江推官,后升御史,外出巡按广东,施行均平里甲法,斥抑豪强。
三总河道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由大理寺左少卿进官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河道,自此开始治黄生涯。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以接浚留城旧河成功,被加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旋即因为丁忧而离职。
隆庆四年(1570年),黄河决于邳州、睢宁,潘季驯以原官被起复,再此总理河道,奉命堵塞决口。次年奏报河工完成,不久后因以运输船只漂没事故,遭勘河给事中雒遵劾,被罢官。
万历四年(1576年)三月,潘季驯以总理河道、右副都御史再度被起复,奉命巡抚江西。
万历五年(1577年)十一月,潘季驯入朝升任刑部右侍郎。
两河功成
万历六年(1578年)二月,潘季驯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左侍郎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九月,兴两河大工。至次年冬季工竣,黄河下游得以数年无恙。事闻,明神宗赏其银币等物。
万历八年(1580年)二月,潘季驯等奏报“河工告成”,神宗降旨奖谕,首加潘季驯为太子太保,进升工部尚书兼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荫封他的一个儿子官职。六月,调任南京兵部尚书,待“九月间水落事宁,具奏赴任管事”。
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月,潘季驯被改调入京,为刑部尚书。同月,神宗因漕河高堰完工,赏赐潘季驯及原任兵部尚书凌云翼等财物。
直言遭祸
内阁首辅张居正身后被抄家,长子张敬修自缢死,全家饿死十余口。潘季驯心有不忍,上疏神宗,认为“治居正狱太急”“至于奄奄待毙之老母,茕茕无倚之诸孤,行道之人皆为怜悯”,神宗看后不悦。而在御史李植、江东之等人与内阁申时行、吏部尚书杨巍互相攻讦,潘季驯帮助申时行等。
万历十二年(1584年)七月,李植劾以党庇张居正,“朋党奸逆,诬上欺君”,言辞刻薄。神宗令潘季驯自辩,潘季驯上疏认罪,被削籍为民。
万历十三年(1585年),御史李栋、董子行分别上言,认为潘季驯“罪轻责重”,均被神宗罚俸处理。此年四月,御史蔡系周上疏弹劾李植,并为潘季驯申冤道:“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书(指潘季驯)之枉,先不得雪。”
晚年及去世
其后多次有朝臣上疏举荐潘季驯,至万历十六年(1588年)黄河大患,经给事中梅国楼等举荐,潘季驯复官右都御史,仍受命总督河道。
万历十九年(1591年)冬,潘季驯被加授为太子太保、工部尚书兼右都御史。
万历二十年(1592年),潘季驯因病辞休。
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四月十二日(5月20日),潘季驯逝世,享年七十五岁。

主要成就

治理黄河
潘季驯是明末著名的治河专家,也是明代治河对后世影响的人物之一。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到万历二十年(1592年),潘季驯曾经四次主持治河工作。第一次开始于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以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河道和尚书朱衡一起负责治河,时近一年,次年十一月即因母丧丁忧回籍。第二次始于隆庆四年(1570年)八月,被任为都察院右副都御使总理河道提督军务,因“槽船行新溜中多漂没”,隆庆五年十二月遭勘河给事中雒遵弹劾,受免职处分。第三次始于万历六年(1578年)二月,这一次是有首辅张居正的支持,以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工部右侍郎、总理河槽兼提督军务的头衔,对黄河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治理。万历八年(1580年)秋,功成升任南京兵部尚书。第四次始于万历十六年(1588年)四月,后因年老有病乞求离职。前后总计,潘季驯四次治河将近十年之久,明代治河诸臣任职时间之长无出其右者。特别是后两次,治河大权全归于潘季驯,朝廷特准“便宜行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潘季驯在一生四次治河中,不辞辛劳,上到河南,下至南直隶,多次深入工地,“轺车所至,更数千里”,“日与役夫杂处畚锸苇萧间,沐风雨,裹风露”(王锡爵《潘公墓志》),对黄、淮、运三河提出了综合治理原则:“通漕于河,则治河即以治漕,会河于淮,则治淮即以治河,会河、淮而同入于海,则治河、淮即以治海。”在此原则下,他根据黄河含沙量大的特点,又提出了:“以河治河,以水攻沙”的治河方策。他在《河议辩惑》中说:“黄流最浊,以斗计之,沙居其六,若至伏秋,则水居其二矣。以二升之水载八斗之沙,非极迅溜,必致停滞。”“水分则势缓,势缓则沙停,沙停则河饱,尺寸之水皆有沙面,止见其高。水合则势猛,势猛则沙刷,沙刷则河深,寻丈之水皆有河底,止见其卑。筑堤束水,以水攻沙,水不奔溢于两旁,则必直刷乎河底。一定之理,必然之势,此合之所以愈于分也。”
为了达到束水攻沙的目的,潘季驯十分重视堤防的作用。他把堤防比作边防,强调指出:“防敌则曰边防,防河则曰堤防。边防者,防敌之内入也;堤防者,防水之外也。欲水之无出,而不戒于堤,是犹欲敌之无入,而忘备于边者矣。”他总结了当时的修堤经验,创造性的把堤防工作分为遥堤、缕堤、格堤、月堤四种,因地制宜地在大河两岸周密布置,配合运用。他对筑堤特别重视质量,提出“必真土而勿杂浮沙,高厚而勿惜居费”,“逐一锥探土堤”等修堤原则,规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修堤措施和检验质量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潘季驯主张合流,但为了防御特大洪水,在一定条件下,他并不反对有计划地进行分洪,如在《两河经略疏》中就明确指出:“黄河水浊,固不可分。然伏秋之间,淫潦相仍,势必暴涨。两岸为堤所固,水不能泄,则奔溃之患,有所不免。”
在束水攻沙的基础上,潘季驯又提出在会淮地段“蓄清刷黄”的主张。他认为:“清口乃黄淮交会之所,运道必经之处,稍有浅阻,便非利涉。但欲其通利,须令全淮之水尽由此出,则力能敌黄,不能沙垫。偶遇黄水先发,淮水尚微,河沙逆上,不免浅阻。然黄退淮行,深复如故,不为害也。”(《河防险要》)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根据“淮清河浊,淮弱河强”的特点,他一方面主张修归仁堤阻止黄水南入洪泽湖,筑清浦以东至柳浦湾堤防不使黄水南侵;另一方面又主张大筑高家堰,蓄全淮之水于洪泽湖内,抬高水位,使淮水全出清口,以敌黄河之强,不使黄水倒灌入湖。潘季驯以为采取这些措施后,“使黄、淮力全,涓滴悉趋于海,则力强且专,下流之积沙自去,海不浚而辟,河不挑而深,所谓固堤即以导河,导河即以浚海也。”
潘季驯不仅是“束水攻沙”方策的提出者,而且是这一方策的大力实践者。万历七年(1579年),他第三次治河时,本着“塞决口以挽正河,筑堤防以溃决,复闸坝以防外河,创滚水坝以故堤岸,止浚海工程以省靡费,寝开老黄河之议以仍利涉”的治理原则,“筑高家堰堤六十余里,归仁集堤四十余里,柳浦湾堤东西七十余里,塞崔镇等决口百三十,筑徐、睢、邳、宿、桃、清两岸遥堤五万六千余丈,砀、丰大坝各一道,徐、沛、丰、砀缕堤百四十余里,建崔镇、徐升、季泰、三义减水石坝四座,迁通济闸于甘罗城南,淮、扬间堤坝无不修筑,费币金五六十万有奇。”经过这次治理后,“高堰初筑,清口方畅,流连数年,河道无大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万历十六年(1588年)潘季驯四次治河后,鉴于上次所修的堤防数年来因“车马之蹂躏,风雨之剥蚀”,大部分已经“高者日卑,厚者日薄”,降低了防洪的作用,又在南直隶、山东、河南等地,普遍对堤防闸坝进行了一次整修加固工作。根据潘季驯在《恭报三省直堤防告成疏》所指出的,仅在徐州、灵璧、睢宁、等12州县,加帮创筑的遥堤、缕堤、格堤、太行堤、土坝等工程共长十三万丈。在河南荥泽、原武、中牟等16州县中,帮筑创筑的遥、月、缕、格等堤和新旧大坝更长达十四万丈,进一步巩固了黄河的堤防,对控制河道起了一定作用。
潘季驯四次治河的成绩是显著的,特别是束水攻沙论的提出,对明代以后的治河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不少水利史研究者和水利工作者都以极为钦佩的心情对潘季驯的贡献作出过很高的评价。清康熙年间的治河专家陈潢指出:“潘印川以堤束水,以水刷沙之说,真乃自然之理,初非娇柔之论,故曰后之论河者,必当奉之为金科也。”近代的水利专家李仪祉在论及潘季驯治河时说:“黄淮既合,则治河之功唯以培堤闸堰是务,其攻大收于潘公季训。潘氏之治堤,不但以之防洪,兼以之束水攻沙,是深明乎治导原理也。”这些评论虽然包含有不少过誉之词,但从中可以看出,潘季驯在死后三百多年间,对我国水利界的影响是巨大的。
应该说,在河患十分严重、河道变迁频繁的明代,潘季驯能针对当时乱流情况,提出束水攻沙的理论,并大力付诸实践,是一种超越前人的创举。他在第三次治河后,经过整治的河道十余年间末发生大的决溢,行水较畅,这在当时不少人都是承认的。如常居敬就曾在《钦奉敕谕查理黄河疏》中说:“数年以来,束水归槽,河身渐深,水不盈坝,堤不被冲,此正河道之利矣。”在潘季驯四次治河时,他又大筑三省长堤,将黄河两岸的堤防全部连接起来加以巩固,黄河河道基本趋于稳定,扭转了嘉靖、隆庆年间河道“忽东忽西,靡有定向”的混乱局面。这些成就,是同时代的任何人所未达到的,理应受到充分肯定。
但是,也应当看到,潘季驯治河还只是局限于河南以下的黄河下游一带,对于泥沙来源的中游地区却未加以治理。源源不断而来的泥沙,只靠束水攻沙这一措施,不可能将全部泥沙输送入海,势必要有一部分泥沙淤积在下游河道里。潘季驯治河后,局部的决口改道仍然不断发生,同时蓄淮刷黄的效果也不理想。因为黄强淮弱,蓄淮以后扩大了淮河流域的淹没面积,威胁了泗洲及明祖陵的安全。由此可见,限于历史条件,潘季驯采取的治理措施,在当时是不可能根本解决黄河危害的问题的。
在潘季驯治河三百年之后,一些具有现代科学知识的西方水利专家兴致勃勃地向当时的清政府提出了“采用双重堤制,沿河堤筑减速水堤,引黄河泥沙淤高堤防”的方案,并颇为自得地撰写成论文发表,引起了国际水利界的 一片关注。不久以后,他们便惊讶地发现这不过是一位中国古人理论与实践的翻版。世界水利泰斗、德国人恩格斯教授叹服道:“潘氏分清遥堤之用为防溃,而缕堤之用为束水,为治导河流的一种方法,此点非常合理。”高傲的西方人这才开始对中国古代的水利科技产生了深深的敬意。

人物评价

张居正:①公平成之绩,宁独一时赖之乎?仰甚!②比闻黄埔已塞,堤工渐竣,自南来者,皆极称工坚费省,数年沮洳,一旦膏壤。公之功不在禹下矣。
王世贞:不佞盖三复公疏而叹曰:纯臣哉,潘公也!……推公意宁不获以其身当上赏,不欲使国被实费而河隙实利于戏,岂不亦皎然纯臣哉!……不佞窃谓公之功一世功也,其言借水攻沙,以水治水则百世功也。
王世懋:国朝称治河功,前有陈平江瑄,宋尚书礼,徐武功有贞,刘尚书大夏,近则潘尚书季驯。
李栋:隆庆间,河决崔镇,为运道梗。数年以来,民居既奠,河水安流,咸曰“此潘尚书功也”。昔先臣宋礼治会通河,至于今是赖。……今季驯功不在礼下,乃当身存之日,使与编户齿。
于慎行:少保(潘)公当其谢事闲居之日,翛然游于不滓,乃不恡数千金之藏,以为闾阎无穷之利,此岂有所勉不为?徒以先君子一言,视里人之沾溺,不啻繇己博施,善利之仁、此足以推矣。
何乔远:予观刘天和、潘季驯所论,则治黄河在循故道,治漕河在沿旧制而已。……嘉靖、隆、万之间,季驯四治河,河皆治。
张岱:我高皇帝奄有四海,留意河渠。历朝以来治河诸大臣,如宋礼、刘大夏、徐有贞、朱衡、潘季驯、王宗沐辈,宣劳效力,屡建奇功,利害相半。
宋征壁:有若刘庄襄(刘天和)之造车、余肃敏(余子俊)之修边、潘司空之治河、徐文定(徐光启)之制器,考其遗制,允为国工。
谷应泰:他如潘季驯之不失故道,不分浊流。杨一魁之首开武墩,次疏具坝,皆良策也。
林时对:本朝一代伟人,皆吾浙产也。……经济则有嘉兴项襄毅忠、仁和胡端敏世宁、兰溪唐文襄龙、桐卢姚庄敏夔、乌程闵庄懿珪、常山樊清简莹、乌程潘司空季驯、平湖陆庄简光祖、山阴朱司马元爕。
阎若璩:考万历六年,潘司空季驯河工告成,其功近比陈瑄,远比贾鲁,无可移易矣。乃十四年河决范家口,又决天妃坝;二十三年河、淮决溢,邳、泗、高、宝等处皆患水灾;天启元年河决王公堤。安得云潘司空治后无水患六十年!大抵潘司空之成规具在,纵有天灾,纵有小通变,治法不出其范围之外。
张廷玉:事功之难立也,始则群疑朋兴,继而忌口交铄,此劳臣任事者所为腐心也。盛应期诸人(盛应期、朱衡、潘季驯等)治漕营田,所规画为军国久远大计,其奏效或在数十年后。而当其时浮议滋起,或以辍役,或以罢官,久之乃食其利而思其功。故曰:“可与乐成,难与虑始。”信夫!
纪昀:季驯在嘉靖、万历间,凡四奉治河之命。在事二十七年,著有成绩。&/div>
赵尔巽:明治河诸臣,推潘季驯为最,盖借黄以济运,又借淮以刷黄,固非束水攻沙不可也。
恩格斯:潘氏分清遥堤之用为防溃,而缕堤之用为束水,为治导河流的一种方法,此点非常合理。
白寿彝:潘季驯的这些理论,是多年的实际经验,考索而得,在当时是难能而可贵的。

个人作品

潘季驯依据治河的经验,反复研考,写成《宸断两河大工录》、《两河管见》、《河防一览》等,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治河理论,并绘有《河防一览图》,另著有《司空奏疏》、《留余堂集》。《皇明经世文编》卷375~卷378辑有《宸断大工录》四卷。

史料记载

《明史·卷二百二十三·列传第一百一十》

后世遗迹

墓葬
潘季驯逝世后归葬故里,墓在升山三墩村,毁于“文革”,但形迹可辨。这里四水环抱、仅一木桥连通,墓垒土起封,坐东朝西,意在遥奉弁山祖坟。其祖父潘癸之墓位于弁山太史湾,墓穴及部分石人、石墓表、长长的墓道仍得保存。当地人称“笠帽坟”。至今潘氏后人常来祭奠。
祠堂
• 陈潘二公祠
陈潘二公祠是明代两位治水名臣陈瑄、潘季驯的合祀祠,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文庙内。该祠始建于明代正统年间,原名恭襄祠,因清朝乾隆年间在祠中加祀河道总督潘季驯,改名为陈潘二公祠。原位于清浦区清江光华化学厂内,后年久失修,1997年因所在地域被淮阴卷烟厂征用,另行择址迁移保护。2007年在清江文庙慈云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复建,兼作大运河名人馆。现为淮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