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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仲文受贿2.36亿余元一审被判死缓(附简历)

2025-12-09
2025年12月8日(农历2025年10月19日),受贿2.36亿余元!苟仲文一审宣判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受贿2.36亿余元,原中央委员苟仲文一审被判死缓。
  北京时间2025年12月8日,【一审判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12-08傍晚17:10讯: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025年12月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苟仲文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苟仲文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苟仲文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6亿余元。2012年至2013年,苟仲文担任北京市副市长期间,在相关项目收购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苟仲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苟仲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苟仲文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苟仲文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苟仲文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苟仲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提起公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05-07上午10:06讯:检察机关依法对苟仲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记者7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苟仲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苟仲文利用担任北京市政府副市长,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书记,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苟仲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12-19上午10:10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苟仲文决定逮捕
  【决定逮捕】
  记者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苟仲文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12-12下午16:00讯: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依法双开】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苟仲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苟仲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破坏体育系统的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签批大额资金,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搞权色交易;在体育项目建设或收购中不正确履行职责,私自留存涉密文件;公器私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随意决策,滥用职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苟仲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苟仲文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免去职务】
  2024年6月6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闭幕,经表决,会议通过关于免去苟仲文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5-30下午15:30讯: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苟仲文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违纪被查】
  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苟仲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苟仲文简历个人资料:
  苟仲文,男,汉族,1957年6月生,甘肃镇原人,197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3月参加工作,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信号、电路与系统专业研究生毕业,工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毕业(电子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管理学博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苟仲文履历:
  历任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工程师、二室副主任、主任,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副所长,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部第二十九研究所副所长、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副司长,国家电子工业部、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主任兼党委副书记、书记。
  2000年10月,任信息产业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
  2002年03月,任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08年04月起,历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关村管委会党组书记。
  2013年07月,任北京市委常委、市委教工委书记、中关村管委会党组书记。
  2016年04月,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教工委书记。
  2016年05月,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委教工委书记、北京市委党校校长(兼)、北京行政学院院长(兼)。
  2016年10月起,历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执行主席兼中国奥委会主席。
  2022年08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2023年03月,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苟仲文曾担任职务:
  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中共二十大代表。第15届国际武联主席(2019年10月至2023年11月),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委会主席,第十三届、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综合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