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副部级“老虎”骆玉林被判死缓
2025-07-15
2025年7月14日(农历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被判死缓。
死缓!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北京时间2025年7月14日,【一审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14日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2025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骆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在案的骆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骆玉林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内幕交易罪。骆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内幕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骆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骆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中院公众号)
【一审开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11-01下午18:3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开庭
11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骆玉林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骆玉林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骆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骆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2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提起公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6-04上午10:25讯:检察机关依法对骆玉林涉嫌受贿、内幕交易案提起公诉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受贿、内幕交易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骆玉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骆玉林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决定逮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2-19上午10:20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骆玉林决定逮捕
记者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骆玉林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1-16下午15:0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骆玉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活动;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私欲膨胀,唯利是图,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多名私营企业主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大搞权色、钱色交易;生活腐化堕落,家风不正,治家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骆玉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骆玉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05-17上午09:0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骆玉林落马时间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5月17日上午9:0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骆玉林简历资料:
骆玉林,男,汉族,1958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11月被开除党籍),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
2023年11月,骆玉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骆玉林履历:
1976.09-1978.06,青海省祁连县八宝乡知青;
1978.06-1979.12,青海省祁连县磷肥厂出纳;
1979.12-1980.12,青海省祁连县革委会通讯员;
1980.12-1984.05,青海省祁连县财政科会计;
1984.05-1987.07,青海省祁连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1984.07-1986.07,在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进修);
1987.07-1990.07,青海省祁连县财政局局长;
1990.07-1993.02,青海省海北州财政局副局长;
1993.02-1994.08,青海省海北州财政局局长;
1994.08-1996.06,青海省财政厅工交企业处处长;
1996.06-2000.04,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期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8.01-1999.12,在湖南财经学院信息统计系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0.04-2000.05,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2000.05-2001.05,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1.05-2004.03,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2004.03-2004.09,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4.09-2005.05,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5.05-2008.05,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西宁市委副书记、西宁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8.05-2009.04,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西宁市委副书记、西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9.04-2010.09,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10.09-2013.05,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2013.05-2015.11,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员会主任;
2015.11-2018.09,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2018.0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综合自百度百科)
死缓!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北京时间2025年7月14日,【一审宣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14日发布消息,内容如下:
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宣判
2025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骆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在案的骆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骆玉林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内幕交易罪。骆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内幕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骆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骆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中院公众号)
【一审开庭】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11-01下午18:3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一审开庭
11月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骆玉林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骆玉林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骆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骆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共2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提起公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6-04上午10:25讯:检察机关依法对骆玉林涉嫌受贿、内幕交易案提起公诉
记者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受贿、内幕交易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分别调查、侦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骆玉林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骆玉林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决定逮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2-19上午10:20讯: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骆玉林决定逮捕
记者19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骆玉林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1-16下午15:0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骆玉林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活动;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私欲膨胀,唯利是图,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向多名私营企业主放贷获取大额回报,大搞权色、钱色交易;生活腐化堕落,家风不正,治家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毫无纪法底线,公器私用,以权谋私,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骆玉林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骆玉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05-17上午09:0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网)
骆玉林落马时间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5月17日上午9:00讯:国务院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骆玉林简历资料:
骆玉林,男,汉族,1958年8月生,河南新野人,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3年11月被开除党籍),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
2023年11月,骆玉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骆玉林履历:
1976.09-1978.06,青海省祁连县八宝乡知青;
1978.06-1979.12,青海省祁连县磷肥厂出纳;
1979.12-1980.12,青海省祁连县革委会通讯员;
1980.12-1984.05,青海省祁连县财政科会计;
1984.05-1987.07,青海省祁连县财政局副局长(期间:1984.07-1986.07,在中央财政管理干部学院进修);
1987.07-1990.07,青海省祁连县财政局局长;
1990.07-1993.02,青海省海北州财政局副局长;
1993.02-1994.08,青海省海北州财政局局长;
1994.08-1996.06,青海省财政厅工交企业处处长;
1996.06-2000.04,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期间: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8.01-1999.12,在湖南财经学院信息统计系金融学专业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0.04-2000.05,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
2000.05-2001.05,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1.05-2004.03,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2004.03-2004.09,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4.09-2005.05,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5.05-2008.05,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西宁市委副书记、西宁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8.05-2009.04,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西宁市委副书记、西宁市人民政府市长,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9.04-2010.09,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10.09-2013.05,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2013.05-2015.11,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副书记,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员会主任;
2015.11-2018.09,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2018.09,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综合自百度百科)